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青年法官导师制的若干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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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青年干警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资深法官在青年法官成长中的带教、示范和传承作用,切实提高青年法官审判实务水平和综合工作能力,促使其尽快适应工作并健康成长,为本院科学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年法官导师制是指继承和发展传统师傅带徒弟的做法,以结对帮带形式,选派具有较为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青年法官的导师,通过思想引导、工作指导、作风培养、生活关心等活动,帮助青年法官尽快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适应工作岗位需求的一种培养模式。 第三条 导师培养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在编干警;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现任助理审判员(含试用); 4、从事审判实务工作未满2年。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1名导师结对指导1名培养对象,最多不超过2名,培养期为二年。 第二章 导师人选 第五条 导师从业务部门中层、具有较为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中选聘,具体人选由各业务部门推荐或个人自愿报名,经政治处审核,提出拟任导师名单,报请院党组批准后,建立导师人才库。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优秀,模范作用强; (二)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较高,一般具有4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的审判员; (三)责任心强,善于与同志沟通交流,有一定做政治思想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政治处审核,报院党组批准,导师予以解聘: (一)结对期间未能尽到指导责任,对所指导的对象疏于教育、引导、帮助,不宜担任导师的; (二)结对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导师的; (三)出现其他不宜担任导师情形的。 第三章 结对程序 第七条 导师和培养对象的结对,由青年法官所在部门提出结对建议,政治处在征求培养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审核,经院党组批准后,确定结对帮带关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师与培养对象的结对帮带关系自行解除: 1、培养期限届满; 2、一方或双方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 3、在培养期内,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变更或者终止培养关系的,经院党组批准后,重新进行结对; 4、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保持培养关系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导师应当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对培养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使他们的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培养对象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特点,制定务实的指导计划; (二)通过言传身教、谈心交心等,帮助培养对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和爱岗敬业、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增强廉洁司法意识,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三)通过指导庭审活动、检查办案质量、解答疑难问题等方式,帮助培养对象提高庭审驾驭、案件调解、裁判文书撰写、学术研究等实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庭审驾驭能力。具体包括庭审节奏控制、庭审重点把握、争议焦点归纳、发问技巧运用、当事人情绪引导、庭审突发事件应变等方面; 2、复杂事实认定和疑难问题法律适用。具体包括分析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选择确定法律关系等方面; 3、调解与和解工作技巧。具体包括与人沟通交往、选择引进协助调解力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和和解的方式方法等方面; 4、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制作。具体包括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的格式规范、诉讼各方主张事实和理由的归纳、事实叙述要领、证据罗列及分析技巧、裁判理由阐述、法条引用规则等方面; 5、执行实务; 6、司法为民在案件审理执行中的贯彻和体现; 7、司法礼仪的培养和良好习惯的养成; 8、指导开展学术调查研究; 9、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培养对象应虚心向导师学习请教,服从导师的指导与教育,自觉加强政治、品德、作风及技能锻炼,尽快使自己成为一个合格法官。 (一)加强政治修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 (二)做好本职工作。要刻苦钻研业务,学习审判经验、审判技巧和审判方法,争取早日实现从知识型法官向能力型、实践型法官的转变。 (三)严守各项纪律。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各项规定,维护法院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廉洁自律,令行禁止。 第五章 考评机制 第十一条 导师每月旁听培养对象的现场庭审或观看庭审录像一次;培养对象每月须旁听两次以上的庭审,对象不限于结对导师。 第十二条 导师对培养对象当月办结案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导师每半年对培养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小结点评,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对培养对象提出的法学理论、审判实务、思想认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或专题辅导。 第十四条 导师适时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了解培养对象的思想状况,做好正面引导。指导对象应适时向导师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导师至少每半年向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所指导对象的表现情况。 第十五条 导师每年指导培养对象撰写一篇学术论文或审判案例。 第六章 考核组织 第十六条 成立青年法官导师制考核领导小组,并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具体负责对导师及结对青年法官的考核。 第十七条 培养期内,导师和培养对象每年年底应当填写《青年法官结对帮带年度考核登记表》,客观评价结对情况,并由所在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出具意见,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培养期满后,由考核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青年法官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等活动,对导师和结对青年法官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将计入个人成长档案。对认真履行职责,指导效果良好的导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培养对象在结对期间,刻苦学习,导师认为其具有特殊才能或某一方面有显著特长的,可以向政治处提交推荐书,供院党组在考察使用干部时参考。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定期对结对帮带制度贯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肯定经验和成绩,查找不足和问题。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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