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1177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马晓忠、沈雷、马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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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晓忠(3306821979****6326)、沈雷(3302251981****1013)马建忠(3306221976****6310):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17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马晓忠、沈雷、马建忠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7171.89元;二、 判令被告马晓忠、沈雷、马建忠支付逾期利息989.39元(截至2016年11月15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27171.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23161.28元(截至2016年11月15日止)三、判令如被告马晓忠、沈雷、马建忠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C9G19,发动机号为09788344N52B30AF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马晓忠、沈雷、马建忠继续清产;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 2017年4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虞斌、人民陪审员吴梅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3日 联系人: 何敏敏 联系电话:0575-88617805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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