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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8470号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诉金洋广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13 14:40:3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南京大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金洋广(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0****709X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你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 (2016)0602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金洋广于20136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129日解除;二、被告金洋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47-12-1-34号商业用房归还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二、被告金洋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201471日至2016630日的租金66000元,201671日至2016128日的租金14392元,并支付自2016129日至被告金洋广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66000/年计算);三、被告金洋广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元,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不予退还,被告金洋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违约金6600元;四、驳回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被告金洋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191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17 1 15

 

 

 

联系人:  赵晓岑                       联系电话: 88580726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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