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8470号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诉金洋广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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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洋广(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0****709X)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诉你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浙0602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金洋广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9日解除;二、被告金洋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绍兴市越城区东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191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赵晓岑 联系电话: 88580726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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