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331号原告高文富与被告赵健美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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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健美(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9****3687)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富与被告赵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赵健美归还给原告高文富借款本金11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13000元及本金1130000元自2016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154元,由被告赵健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15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王丽萍 联系电话0575-88580758 滕颖瑶 联系电话0575-88580540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胜利东路2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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