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602民初5825号原告余枝祥诉被告余枝荣、金香娟追偿权纠纷判决书网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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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枝荣(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59****4519)、金香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0****452X): 本院受理原告余枝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余枝荣、金香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余枝祥代偿款84143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221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698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何敏敏 联系电话: 0575-89192192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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