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602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诉被执行人陈夏英裁定网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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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夏英3306021966****3524: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 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其对陈夏英行政决定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行审71号 行政裁定书。裁定确定:准予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7灵镇行决字013号行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1日 联系人:陈新辉、王淋 联系电话: 89192020 联系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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