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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897号原告郭志贤与被告何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0-16 09: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

               

       

何永刚(3306211981****6339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贤与被告何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何永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郭志贤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12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永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181016

 

联系人:赵珠艳 、李芳     联系电话:0575-8919219689192239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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