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602民初5539号原告周瑛诉被告蒋文龙、俞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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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蒋文龙(3306211983****8412)、 俞华芬(3306211981****8585): 本院受理原告周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蒋文龙、俞华芬应归还给原告周瑛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何敏敏 联系电话: 0575-89192192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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