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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1598原告覃晓康诉被告姚胡成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6-21 08: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胡成(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4****5914

原告覃晓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姚胡成应归还给原告覃晓康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0.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覃晓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姚胡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任少军、潘佩芬

联系电话:0575-89192146、89192237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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