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602民初4528号原告李伟新诉被告李代英离婚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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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代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7****2929):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45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李靖楠由原告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10:30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蒋震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云根、孙云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承办人蒋震锋、书记员张斌 联系电话:承办人0575-89192602、书记员0575-89192607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桥路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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