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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5626原告余铭峰诉被告胡青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8-02 11: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南京大汉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青(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8****0515

原告余铭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56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至还款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新地址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锡鸣、人民陪审员范红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任少军、潘佩芬

联系电话:0575-89192146、89192237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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