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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执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8-03 00:00:0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本站


绍中法201879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执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现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执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公安局

201872

 

 

 

 

 

 

 

抄送: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市司法局,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内设机构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72日印发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执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准确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加强司法协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办理拒执犯罪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问题

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法定义务即已确定,应当自觉、及时履行判决、裁定所要求内容。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不以执行通知书送达为要件。

二、关于拒不交付车辆如何认定的问题

对被执行人有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被法院查封,经法院通知执行仍拒不移交该车辆给法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提出车辆非其所有或已经抵债给第三人,但未经案外人异议程序、诉讼程序审查确定的,仍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涉案车辆未实际扣押的,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

三、关于被执行人将财产用于履行其他债务的法律追究问题

被执行人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金额符合《意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金额规定的,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将财产用于履行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中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回复

对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出具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予接收申请执行人报案材料、超过15日不予答复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五、关于以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为前置条件的拒执行为的有关问题

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指法院已经作出罚款决定或拘留决定并送达给被执行人。例如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法院已作出拘留决定,在送拘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身体原因拘留所拒收,或作出罚款决定后被执行人未实际缴纳,并仍虚假申报财产,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仍拒不执行指前面提到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

六、关于被执行人有数个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处置其所有的其中一处财产中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行为认定

被执行人有数个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处置其中一项财产时,被执行人以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拒不配合法院对其中一项财产的处置或者隐藏、转移其他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七、关于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程序

对《意见》第九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为前置条件改为: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经合议庭讨论并报执行局局长、分管执行和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审签后移送;涉及案情重大或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移送。

人民法院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围绕案件证据情况、是否构成犯罪等内容,在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应当把移送材料一并抄送与移送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八、关于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和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有关问题

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移送材料7日内依法审查,决定立案侦查或不予立案的,都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出具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可凭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自诉。对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开展监督,对不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不适当等情形,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出具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可凭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自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办理参照适用省四家《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符合条件的启动快速办理机制,被执行人在案的,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第一审审理期限各不超过十日。

九、关于被执行人同一行为涉嫌数种罪名的认定

被执行人同一行为同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多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十、关于本《意见》的效力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市三家原《意见》、《纪要》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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