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602民初5420号原告金伟良与被告陈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网络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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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亮亮(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6****1316): 本院受理原告金伟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亮亮应支付给原告金伟良货款5095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被告陈亮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承办人黎小军、书记员张丹 联系电话:承办人0575-89192112、书记员0575-89192100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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