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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5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诉被告张伟娟、董培军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20 08:53:40访问次数:


公 告

 

张伟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9****1289)、董培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5****221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伟娟、被告董培军共同归还逾期本金205014.9元、罚息188549.25元、违约金13054.91元(截止2019年4月8日,之后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代理费790元;3、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证书编号为330015657826项下的机动车经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屠建瑛、高权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20日

 

联系人:任少军、张锴

联系电话:0575-89192164、89192793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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