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
|||||||||||||||||||||||||||||||||||||||||||||||||||||||||||||||||||||||||||||||||||||||||||||||||||||||||||||||||||||||||||||||||||||||||||||||||||||||||||||||||||||||||||||||||||||||||||||||||||||||||||||||||||||||||||||||||||||||||||||||||||||||||||||||||||||||||||||||||||||||||||||||||||||||||||||||||||||||||||||||||||||||||||||||||||||||||||||||||||||||||||||||||||||||||
|
|||||||||||||||||||||||||||||||||||||||||||||||||||||||||||||||||||||||||||||||||||||||||||||||||||||||||||||||||||||||||||||||||||||||||||||||||||||||||||||||||||||||||||||||||||||||||||||||||||||||||||||||||||||||||||||||||||||||||||||||||||||||||||||||||||||||||||||||||||||||||||||||||||||||||||||||||||||||||||||||||||||||||||||||||||||||||||||||||||||||||||||||||||||||||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由基层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审判上级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委托执行案件。 4、依法受理并决定国家赔偿。 5、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6、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8、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工作。 9、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10、管理本院的经费、物资装备。 11、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12、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本级决算。 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10,391.55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813.80万元,下降7.26%。主要原因是:法院新大楼工程已竣工结算,不再划转“两庭建设”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9,702.88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9,665.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9,641.8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24.07万元),占收入合计99.6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其他收入36.95万元,占收入合计0.38%。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9,952.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73.26万元,占71.07%;项目支出2,879.51万元,占28.9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9,666.74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687.49万元,增长7.66%。主要原因是:法院人员、案件数等增加,案件成本加大。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642.6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88%。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696.23万元,增长7.78%。主要原因是:法院人员、案件数等增加,案件成本加大。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642.6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8,596.33万元,占89.15%;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29.80万元,占4.46%;卫生健康(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616.50万元,占6.39%;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8113.99万元,支出决算为9,642.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8.84%,主要原因是预算追加省补奖励性资金、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等资金。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5163.02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5773.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8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财政局未能在年初预算安排加班费及绩效奖;二是法官及法警工资改革调整。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270.50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270.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合理使用物业维修经费。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1636.40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2424.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8.1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追加省补奖励性资金,案件数激增及案件成本增加。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100.00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119.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2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多次开展专项执行行动,执行工作量增加。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0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8.44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司法救助金并账入行政账,故年初无预算。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13.96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16.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7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政策调整,追加2019年离休人员护理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324.97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282.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6.9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政策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减少。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129.99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130.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6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政策调整,年中追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362.10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468.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9.4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政策调整,年中追加住房公积金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0.32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0.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无调整。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9年年初预算为112.73万元,2019年支出决算为147.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0.7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购房补贴调整。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819.6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860.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公用经费959.1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0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0.24%。与2018年相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7.97万元,下降24.88%。主要原因是: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使用的是上年度指标。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0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24.07万元,占100.0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3.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4.07万元,主要原因是结转上年装备采购资金。其中: 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4.0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结转上年指标,用于支付今年继续使用的装备采购项目。 (八)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07.87万元,支出决算为104.56万元,完成预算的96.93%,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2.“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与2018年度相比,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未安排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2.87万元,占98.38%,与2018年度相比,减少37.46万元,下降26.69%,主要原因是减少车辆的购置更新;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69万元,占1.62%,与2018年度相比,减少0.90万元,下降34.75%,主要原因是接待活动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等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预算安排合理。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102.87万元,支出决算为102.8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预算安排合理。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9.5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1辆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3.36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执行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9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5万元,支出决算为1.69万元,完成预算的33.80%。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院及相关兄弟单位考察、调研等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减少接待活动。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国内公务接待17批次,累计180人次。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外宾;接待0人次,0批次。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69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院及相关兄弟单位考察、调研等支出。接待180人次,17批次。 (九)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4个项目,共涉及资金2814.5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99.70%。组织对2019年度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组织对0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本单位当年未开展部门评价,故此栏无数据。 组织对0个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本部门当年未开展绩效评价试点,故此栏无数据。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至少公开2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附绩效自评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物业管理费及办案业务经费的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物业管理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5分,自评结论为“优秀”。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70.50万元,执行数为270.50万元,完成预100.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物业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环境卫生达标率符合预期;二是通过物业服务的保障,排除治安隐患、制止不法行为、做好消防管理等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环境。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对物业提供的服务尚欠管理和考核。下一步改进措施: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和管理。
办案业务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5分,自评结论为“优秀”。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306.49万元,执行数为1281.51万元,完成预算的98.09%。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新收各类案件24185件,同比下降7%,办结24410件,同比上升3.62%;二是未结案3259件,同比下降6.51%。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资金预算执行尚欠加强。下一步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办案业务经费的使用效率。
3.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本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本年确未开展财政绩效评价,故此栏无数据。
本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本年确未开展部门绩效评价,故此栏无数据。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59.15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8.05万元,下降1.85%,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53.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33.3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20.2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153.6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15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金融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法院执行奖励资金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7.社会保障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18.社会保障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用于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2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人员发放的住房补贴。 22.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政府性基金支出。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