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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9403号原告王佳旎诉被告杨海贤探望权纠纷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 2021-11-17 09: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海贤(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7****3814):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旎诉你探望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940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准予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女杨乐乐一次(具体为每周六,时间不少于4小时,交接孩子的地点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在周六探视的,则原被告另行协商探望时间);2、判决原告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享有与婚生女杨乐乐共同生活其中一半期间的权利(其中寒假不少于10天、暑假不少于30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9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1号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潘佳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智娟、人民陪审员陈伟潮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15日

 

联系人:潘佳明    联系电话:89192673

联系地址:绍兴市袍江新区鸿滨路新安人家对面袍江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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