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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602民初10300号原告绍兴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维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副本公告



发布日期: 2023- 12- 07 08: 53: 44 信息来源: 区法院


         

 

绍兴维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 绍兴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 2023)浙0602民初10300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2月27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返还其向原告租赁的坐落于绍兴滨海新区沥海街道马欢路398号科创园A幢18楼A1801至A1802室约220平方米、C幢4楼C401-6室室约300平方米的房屋;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7月25日止欠付的租金71151.17元,此后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7月25日产生的违约金9708元,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2000元(被告欠付的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办公楼租金及物业费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计算;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3年7月25日欠付的电费4078.07元、物业费17473.71元,此后产生的电费、物业费由被告按实计付;六、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十五 内。本院定于 202423日9时00分  滨海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 赵钦宇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十二

 

联系人:赵钦宇 联系电话: 89192110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花宫道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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