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4131号周华平诉王成娟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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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成娟(3306211977****466X): 本院受理原告周华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许原告周华平与被告王成娟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马浩轩 联系电话: 89192646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花宫道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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