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4621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伟梁纺织辅料厂与被告费建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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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宁波恒昇纺织有限公司、费建洪(3302051976****0932):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伟梁纺织辅料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46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宁波恒昇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货款302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日到实际付清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同业拆借利率的1.3倍计算);二、要求被告费建洪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林玲、郭颖 联系电话:0575-89192107/89192671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袍江鸿滨路 新安人家小区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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