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5586号原告绍兴张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鑫港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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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家港市鑫港氨纶纱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张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鑫港氨纶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55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804000元,并按LPR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周仕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11日
联系人:周仕勇、陶棋 联系电话:0575-89186607、0575-89192522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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