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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602民初2925号原告王宏文与被告何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网络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 2023- 07- 21 11: 13: 42 信息来源: 区法院


                 

公  告

2023)浙0602民初2925

 

何宝根(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1****4519

本院受理原告王宏文与被告何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何宝根应支付给原告王宏文货款12411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赔偿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被告何宝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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