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陈美珍 华萱 姜栋 浔法 张某20来岁,绍兴柯桥人,年纪轻轻却很喜欢喝酒。 2013年2月28日晚上11点多,张某接到鲁某的电话,约他一起去酒吧,当时同去的还有夏某、唐某。酒过三巡,张某打电话给李某,让她过来“救酒”,不料被对方拒绝。张某不死心,独自离开酒吧去找李某,但再次被拒。 第二天凌晨3点多,鲁某、唐某从酒吧出来,打算换其他酒吧继续喝。不过,等他们赶到另一家酒吧时,店门已关,鲁某只好让酒吧老板宁某来开门。随后,张某也来了。受张某等人所托,唐某在外面买了两瓶白酒带入酒吧,不过这次他自己倒是没喝。 凌晨5点左右,唐某把张某、鲁某送到快捷酒店门口,将车窗摇下,然后自己走进酒店找朋友。两个小时后,唐某下楼,发现张某嘴唇发紫,全身已没有知觉,他赶紧把张某背到酒店大堂。酒店服务员见情况不对,马上打了急救电话。但等医生赶到时,张某已无生命体征。 尸检结果显示,张某是酒精中毒导致呼吸抑制死亡。 张某父母将当天与儿子一同喝酒的鲁某、唐某、酒吧老板宁某以及李某等7人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103万余元。 庭审当天,唐某缺席,其他6人一概将张某的死与自己撇得干干净净。鲁某说,他与张某是偶遇,没有相邀,也没有劝酒,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说,不仅自己没去喝酒,还劝过张某少喝点,已尽到了朋友的义务;宁某说,当天只卖了14听听装啤酒给张某,没有证据显示他的死跟这些酒有关……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和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张某存在一定的劝阻和照看义务,但两人均未履行相应义务,与张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认定鲁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宁某在开门经营时,应注意饮酒人的精神状态,且之后与张某等人一起饮白酒,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张某进行劝阻,致使张某过量饮酒、意识不清。鉴于此,法院认定宁某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鲁某、宁某各赔偿张某父母40737元,唐某赔偿81474元,驳回张某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点评】 老来丧子的痛苦,并非我们所能想象,即便有了这些钱,也是无法弥补的。所以说,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父母,喝酒一定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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