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未付清,老板却一走了之 恶意欠薪,别“跑路”断了自己后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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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汤桂平
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老板欠了职工工资,却拍拍屁股想“一走了之”。其实这种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触犯了刑法。日前,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杜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判了刑。这是今年该法院判处的首例因恶意欠薪而追刑的案件。 工资尚未支付,老板却一走了之 涉案的女老板杜某,是越城区一家羽绒服厂的负责人。这家羽绒服厂成立于2002年8月,由于经济不景气等原因,几年前经营陷入困境。在这样的情况下,2012年7月30日杜某索性带着家人“搬了家”。货运至上海后,她先在江苏待了一个月,随后又前往重庆待了11个月,并更换了联系方式。 杜某一走了之后,服装厂的管理人员无法联系到杜某,致使公司内110多名职工的工资没了着落,从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共计欠薪519016元。同年六七月份,部分被欠薪职工先后到相关镇政府和劳动部门反映欠薪问题。2012年8月,绍兴市劳动争议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该服装厂支付110多名员工工资51万余元,并解除劳动关系。同年9月28日,镇政府垫付了该服装厂拖欠的该笔员工工资。2013年1月9日,越城区法院另案拍卖该服装厂机器设备得款26万余元并优先补偿给员工,员工于同月将上述款项归还给镇政府。 2013年7月22日,“休整”了一年时间的杜某回到上海,准备再次“东山再起”做生意,没想到刚到上海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恶意欠薪,逃避不是解决方式 日前,杜某的该起“逃薪”案在越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查机关认为,杜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杜某却显得有些茫然。“当时根本就没这个法律意识。”杜某辩称,自己走了之后,想着机器设备和厂房还留在那里,以为总可以用来抵工资的。 法院最终判处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获刑1年,并处1000元罚金。这也成了今年以来我市越城区法院判处的首例“恶意欠薪”引发的刑事案。 “老板跑路被找到了,以为拿出钱来就可以解决问题,其实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该案承办法官说,该类案件也给相关企业负责人敲响了警钟。过去老板恶意欠薪往往以劳动纠纷案处理,对老板只是按民事纠纷赔偿方式进行处理。但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列入刑法,明确了两种情形:一种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还有一种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以后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逃避不是解决办法。”承办法官说,即使经营陷入困境,作为经营者也应积极面对,不要因为“跑路”而给自己断了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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