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治罪需广而告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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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员 孙壮
日前,越城区一家羽绒服厂女老板杜某因为“跑路”,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昨天本报的报道中,称杜某在庭审中却显得有些茫然,她说“当时根本就没这个法律意识”。 一些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在法庭上惺惺作态,称自己当初缺少法律意识。这种辩词是很难让人信服的,他们当初敢于伸手,更多的是认为被抓住的几率太小,所以肆意妄为。 但是,因为企业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便一走了之,这件事也触犯刑律,并且是要坐牢的,许多老板可能还真的不知道。虽然他们不顾工人死活一走了之,也绝非善类,但如果知道这样做会付出坐牢的代价,很多人应该会再考虑考虑的。 这种法治意识淡薄,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出台较晚有关。2011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这一罪名,迄今才3年。而最高人民法院直到2013年1月才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的适用问题进行明确,于今只有一年多。对于这样一个全新的罪名,许多人不知道、不了解,误打误撞地碰了上去,这是完全可能的。 虽然就定罪量刑而言,不以你是否知晓为前提。但是,作为相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这一罪名的宣传,尽量让每个企业主都了解这一罪名的存在。 只有让企业主了解了该罪,在资金链断裂的时候,才不会随便跑路,至少要将工人的工资结清再走,做一个负责任的老板。经商难免亏本,但是亏空之后,还能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社会就不会因为一家企业的破产,而影响更大层面的社会稳定。 这方面的宣传工作,对于媒体而言,责无旁贷。而作为司法、公安、劳动等部门而言,也应该平时加强宣传工作。特别是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汇编,让企业明白,就像不能偷税漏税一样,随便拖欠工人工资,那是要关进监狱的。相信许多企业主在出现亏损之际,还是想东山再起的,如果失去人身自由,那可真的都玩完了。有这样的畏惧之心,欠薪现象自然也会少下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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