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美珍 本报讯 深夜,火锅店发生爆炸,殃及周边邻居。其中“受伤”最严重的化妆品店“小仙奴”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火锅店老板赔偿经济损失93万余元。多次调解不成后,绍兴越城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火锅店合伙经营人朱某等四人连带赔偿“小仙奴”化妆品店经营人徐某和庄某647297元。 去年3月27日,位于绍兴市区胜利东路的“北方人”自助火锅店发生爆炸,造成该楼部分墙体倒塌和物品损坏,楼下“小仙奴”化妆品店也遭受较大损失。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燃气公司联合调查,认为事故是由于“北方人”自助火锅店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的。 “小仙奴”化妆品店是温州人徐某与庄某所开。去年6月3日,两人一纸诉状,把“北方人”自助火锅店合伙经营人朱某等四人告上法庭。徐某和庄某称,爆炸致使化妆品店受到严重损失,他们与火锅店相关负责人多次交涉,但难以谈妥有关赔偿事宜,致使化妆品店一直无法恢复正常经营,故要求法院判令朱某等四人赔偿经济损失93万余元。 “北方人”在法庭上称,相关部门给出的爆炸原因只是“情况说明”,是推测,并非“责任认定书”,爆炸原因至今未查明,无法得出谁有过错的结论。关于93万余元的赔偿款也不客观,“小仙奴”有损失是事实,但不可能有那么多。 法院审理认为,安监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虽不属于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证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情况起到了证明作用。爆炸事故发生后,“小仙奴”对损失的货品、物品等财物进行了清点。经“小仙奴”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小仙奴”各项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得出房屋装修损失价值为45462元、设备毁损损失评估价值6930元、损坏的化妆品评估价值为588045元。“小仙奴”停业时间为35天,但因“小仙奴”没有提供相关资料,无法对停业损失作出鉴定。综合这些情况,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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