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歧视怀孕女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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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舍郎 两位怀孕女职工分别被越城区一家制衣厂和绍兴一家汽车4S店“炒鱿鱼”,两位孕妇拿起法律武器状告违法企业,分别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天天商报》3月10日) 近年来,对怀孕女职工歧视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原因不言自明,用工单位光盯着自家算盘,打着“小九九”,忘记了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怀孕女职工、产假、哺乳期以及身体等方面的问题,增加了用工单位的生产成本,或多或少影响了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这是客观事实。但是,这绝不是拒绝或限制女性工作的正当理由。女性生儿育女,是造物主的安排,是对国家社会的贡献。没有人生孩子,人类将不复存在,更谈不上哪家企业、哪个单位的生存和发展。但现实中,就有不少用工单位在此问题上想不通而陷入误区。 全国妇联公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如果说“经期失保”是一个社会问题,那么怀孕女职工受侵害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女职工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践踏,这是一个考量企业人文关怀的基本要求和道德水准。任何一家想在市场经济海洋中站稳脚跟、不断成长的企业,不尊重、不维护好女职工的生存利益和合法权益,注定是短命的企业。值得人们注意的是,眼下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些企业的工会组织,完全听从资方老板的摆布,明知怀孕女职工的权益受侵害,依然放弃自己的话语权,不敢站出来为女职工主持公道。而对于那些根本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来讲,这种问题会更加突出。 拿怀孕女职工“开涮”,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马虎和容忍。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一定要把女职工权益维护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不能任凭不法企业肆意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辞退时,劳动监察部门要进行监督和跟踪,看看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是否兑现了,如果没有兑现,就要督促进行整改,各种费用该补交的补交,该返还的返还。对执行政策法规不力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国家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保护怀孕女职工的社会氛围。总之,我们要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唤起用工单位的良知和社会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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