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停车开门 “撞”死了电动车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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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斌 出租车停车,后排座位上的乘客开门下车时,车门碰巧撞在一起电动自行车上。去年9月发生在市区的一起出租车“开门撞死人”事件,于今年3月11日有了下文,出租车司机被判缓刑,司机和乘客及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等,共赔付受害人72万余元,其中乘客赔付12万余元。 经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傍晚,出租车司机黄某驾车由市区树下王小区驶往胜利东路世茂广场。傍晚5点20分,黄某沿胜利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世茂广场玖号公馆门口临时停车,车内后座乘客张女士在打开右后侧车门过程中,与由西往东行驶的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谢某当场倒地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次日医治无效身亡。谢某是越城区皋埠镇人,时年51岁。经法医鉴定,谢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出租车司机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张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谢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黄某已赔偿被害人谢某家属8万元,后又另行补偿5万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女士和谢某,即谢某的妻子和女儿诉称,黄某的交通肇事造成谢某离世,黄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绍兴某出租车公司,此前该出租车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此,谢某妻女请求法院判令黄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绍兴某出租车公司、乘客张女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69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5450元、丧葬费20043.5元、医疗费823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合计993362.4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对刑事部分,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基本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为黄某提出辩护意见,称黄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另外,此起交通肇事系由乘客开门所致,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归案后黄某能积极与受害方协商民事赔偿事宜,并已达成赔偿协议而获受害人方的谅解,从其主观恶性程度与明显的悔罪态度来看,再犯罪可能性较小,故请求对黄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黄某和其辩护人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方面也提出了自己的相应看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绍兴某出租车公司答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乘客张女士辩称,被害人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也负有责任,自己只存在道德上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绍兴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综合此案各方面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两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女士和女儿因被害人谢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22589.0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绍兴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8239.1元,余款604349.9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绍兴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483479.9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乘客张女士赔偿120869.99元。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黄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女士互负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绍兴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黄某的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后:停车,开门,看起来很平常的一个动作,如果不小心也会引发命案。此案让谢家亲人阴阳两隔,司机和乘客除了蒙受经济损失,心理上也落下阴影。平安是福。现在大街上车子越来越多,私家车也与日俱增。平日里上车下车,开门关门,如果能多看一眼,多提醒一句,对大家都是一件幸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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