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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暨限制高消费令4.22版



发布日期:2015-04-22 00:00:0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本站


    为维护法律尊严,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本院公开曝光一批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敦促其履行。

    自公告之日起,本公告所列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须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并将建议公安、金融、工商、国土、建设、税务、电信等部门相关征信系统降低本公告所列被执行人的信用等级,限制其融资、投资等行为。

本公告所列被执行人必须立即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如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或者虚假陈述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或者伪造、隐藏、毁灭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一经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公民在与这些被执行人进行经济交往中注意审查他们的诚信度,并希望积极举报有关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线索。对举报人的举报,本院将严格予以保密,并根据举报的效果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执行举报电话:0575-885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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