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与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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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设机构职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现设有13个内设机构和5个派出法庭,其各自主要职能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信息宣传调研、档案管理、代表委员联络、刊物编发、机要保密、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计划财务、经费预算、管理使用工作;负责物资装备的管理使用;负责本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负责院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二)政治部(机关党委) 负责本院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机关党建等工作;负责人员的招录调配、干部任免选拔、工资福利核发、考核奖励、日常人事管理、老干部管理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本院审判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阳光司法、司法统计、审判质效评估、审判态势分析、审判业绩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以及协调我院各部门及各审判环节的关系等工作;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四)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负责立案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负责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诉讼服务网日常运作;负责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工作;负责涉诉信访处理;负责诉调对接、立案调解、司法确认、财产保全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立案工作事项。 (五)刑事审判庭 负责各类第一审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六)民事审判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 负责各类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之外)和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七)民事审判二庭 负责各类第一审合同纠纷等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负责审理破产案件和破产有关的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八)民事审判三庭 负责审理第一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负责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总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经验;指导法庭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九)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负责各类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负责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司法救助;负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负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负责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十)执行局 负责各类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信息管理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负责执行集约服务、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十一)执行裁决庭 负责办理执行异议等执行裁决案件。 (十二)执行实施科 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十三)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审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参与部分案件的执行;开展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管理枪支弹药、警械具及其他警用装备等。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 (十四)袍江法庭:审判应由本院管辖的斗门街道、马山街道街道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十五)皋埠法庭:审判应由本院管辖的皋埠街道、富盛镇、陶堰街道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十六)鉴湖法庭:审判应由本院管辖的城南街道、鉴湖街道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十七)滨海法庭:审判应由本院管辖的沥海街道、孙端街道及绍兴综合保税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十八)镜湖法庭:审判塔山、府山、北海、稽山、迪荡、东湖、灵芝、东浦八个街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以及灵芝、东浦两个街道的涉商品房合同、家事、劳动、物业纠纷案件。 二、下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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