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预司法追究责任操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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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记录、 上报工作的操作细则 (暂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记录、上报工作的操作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记录、上报工作的操作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依照绍兴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绍市委办发〔2015〕51号)文件要求,根据本院实际,在案件信息系统内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之前,暂按以下操作细则实施: 一、上述规定中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也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中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人民法院聘用人员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办理、评议、审核、审议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人员。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及时记录并上报: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或者其他与领导干部关系密切的人以领导干部的名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批示指示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并汇报: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四、上报方式及时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表》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处理表》,全面、如实填写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并在填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留存材料一并交给监察室。遇到重大紧急情况,应当立即上报。 五、需要留存并随表报送的材料:通过口头表达,有录音的,应当留存录音,没有录音的,应当进行文字记载;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并将上述材料归入案件档案副卷。 六、责任追究: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情况、或不及时上报的,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明知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而不记录,并执行干预指令,不公正处理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司法人员责任。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各1份 附件1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单位: 填表日期: 附件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部门: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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