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执行第56期】我院出台文件完善执破衔接工作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
|||
|
|||
|
我院出台文件完善执破衔接工作 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为进一步规范执破衔接操作流程,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日前,我院出台《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十四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启动情形。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在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资产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已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以及具备其他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可以启动执破衔接工作。同时将被执行人在所涉执行案件中非主债务人、可能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尚未解决涉劳动工资等列为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二是注重程序到位。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应征求首封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意见,并送达《参与分配告知函》、《申请破产清算告知函》。经征询所有债权人一致同意适用参与分配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适用参与分配;当事人未书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或明确表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视为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执行部门可不启动执破衔接工作。三是规范衔接流程。明确执行、立案、审判等各部门职责分工。当事人提交书面破产清算申请或明确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经执行部门合议庭评议形成一致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裁定中止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在三日内转递破产审判庭审查。破产审判庭认为符合破产清算立案条件的,应将受理裁定送达执行部门,并与执行部门沟通后决定是否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破产审判庭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部门应及时恢复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四是规定清偿顺序。明确如进入破产清算,除优先债权外,被执行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当事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破产审判庭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