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655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诉被告绍兴县中晓进出口有限公司、韩城峰、赵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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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绍兴县中晓进出口有限公司、韩城峰(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3****5437)、赵利军(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1****083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9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县中晓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借款本金269969.79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714480.62元,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韩城峰、赵利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5元(按照原告变更后的诉请计算),由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承办人尉子靖、书记员陈娟 联系电话:承办人0575-88583977、书记员0575-88580670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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