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8796号原告汪耀南、张兴秀、汪佳琦与被告侯迎勤、毫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钱洪祥、中国太 |
|||
|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本院受理原告汪耀南、张兴秀、汪佳琦诉被告侯迎勤、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谯城汽车运输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保险公司)、钱洪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杨土良、绍兴市新联发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浙0602民初8796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给原告汪耀南、张兴秀、汪佳琦各项损失共计610222.73元;被告侯迎勤应赔偿给原告汪耀南、张兴秀、汪佳琦各项损失共计26866.85元,被告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侯迎勤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钱洪祥应赔偿给原告汪耀南、张兴秀、汪佳琦各项损失共计551866.85元,因被告钱洪祥已垫付30000元,故尚应赔偿给原告汪耀南、张兴秀、汪佳琦521866.8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应赔偿给原告汪耀南、张兴秀、汪佳琦各项损失共计11022.27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汪耀南、张兴秀、汪佳琦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654 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9日 联系人: 赵钦、相熠 联系电话: 88580669、88581985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