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联合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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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联合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规避和抗拒执行现象,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越城区公检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联合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公安机关立即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批捕、移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 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行为将予以重点打击: 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恶意出租或者拒不腾退房地产,导致司法拍卖受阻的; 3.拒不交付财物、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得到房屋拆迁费、征地补偿款或者其他来源的收入后,仍未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 5.将财产隐匿、转移至亲属或者其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异议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侮辱、围观、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器械、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执行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执行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 9.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财产无法执行的; 10.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涉嫌犯罪人员,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义务,争取从宽处理。 四、申请执行人有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及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和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75-88582011)。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 2017年4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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