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060号原告邱晨阳诉被告陈枫、姚胡成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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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枫(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3****453X)、姚胡成(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4****5914): 本院受理姚胡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枫归还原告邱晨阳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姚胡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275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联系人:刘娜 联系电话0575-88580667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胜利东路2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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