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484原告林文斌诉被告陈金标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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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原告林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金标归还原告林文斌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人:张海峰、李丹 联系电话:0575-88580185、88580548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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