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44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与被告绍兴县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 |||
|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绍兴县多维丝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凤(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82****352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与被告绍兴县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县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097496.52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2月20日为66812.99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冯凤对被告绍兴县多维斯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绍房他证镜字第Z2015015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527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林玲 联系电话0575-88580651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胜利东路219号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