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780原告严成龙诉被告施洋洋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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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浙0602民初3780号 施洋洋(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90****1058): 本院受理原告严成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施洋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严成龙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7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9346元,由被告施洋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7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承办人吕琪喆、书记员李静 联系电话:承办人0575-88580661、书记员0575-88580547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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