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799号原告陈东诉被告王连枝、沈婧莹、沈逸飞通知书公告 | |||
| |||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婧莹(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99****402X)、沈张友(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3****4051):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诉被告王连枝、沈婧莹、沈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5799号案件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被告王连枝、沈婧莹、沈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实际借款人沈明已死亡,经本院查明,沈明的法定继承人为沈张友(父亲)、王连枝(配偶)、沈婧莹(女儿)、沈逸飞(儿子)。你们作为沈明的法定继承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表明是否放弃继承。逾期未作出表示的,视为不放弃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书面是否放弃继承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七日内,逾期未作出表示的,视为不放弃继承。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31日 联系人:张锴 ,相熠 联系电话:0575-88580672,88581958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