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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542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与被告黄贤春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19-11-21 08:51 访问次数:

               

公        告

黄贤春(3306211967****8171):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与被告黄贤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黄贤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215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黄贤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21日

 

联系人:赵珠艳             联系电话:0575-89192196

联系人:徐  薇             联系电话:0575-89192667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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