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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58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李旭东、辛妮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22 08:41:08 信息来源:区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602民初5809号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李旭东、辛妮珊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李旭东、辛妮珊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16361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等(上述费用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WAURGB4H2CN002853,发动机号:CGW017103,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20013634412项下的车辆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0元,财产保全费1427元,合计人民币5357元,由被告李旭东、辛妮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八日

 

联系人:潘佳明、王银芳(89192673、89192687)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袍江鸿滨路(柯灵小学旁)袍江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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