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绍兴启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 邓俊麟诉 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浙0602民初1165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返还¥699元;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十五 内。本院定于 2022年3月10日9时00分 在 第 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由审判员 严政六 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栾骏 联系电话: 89192370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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