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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7290号原告绍兴柯桥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仁祥、樊莲英、樊林娟与第三人樊志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0-28 09: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区法院

                 

公  

 

樊仁祥(3306021960****3510樊莲英3306021970****3528樊林娟3306022001****3521樊志祥3306021963****3515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柯桥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仁祥、樊莲英、樊林娟与第三人樊志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02民初72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分割被告樊仁祥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安心坊小区41幢101室、27幢303室的拆迁安置房屋二、请求判令本案的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方承担三、请求判令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12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晓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1027

联系人:赵晓岑、许佳玲    联系电话:0575-8919236889192276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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