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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6687号原告朱俊豪与被告朱文龙抚养费纠纷一案判决网络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2-11-03 08:51:07 信息来源:区法院


                 

  

朱文龙(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9****451X)

本院受理原告朱俊豪与被告朱文龙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668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朱文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俊豪抚养费65800元;二、被告朱文龙应于2022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朱俊豪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成人自立时止。三、驳回原告朱俊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朱文龙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如下:

一、义务履行人朱文龙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关心关爱朱俊豪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与朱俊豪保持至少每月一次的联系频次,朱俊豪需联系朱文龙时应积极回应、配合;

二、义务履行人朱文龙应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自学婚姻家庭网上学校涉子女抚养模块课程及完成子女抚养相关答题(具体课程学习及答题方式详见本令附件)。

本令自作出之日起至一年内有效,本令失效前义务履行人朱文龙或密切接触被监护人朱俊豪的人员及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义务履行人朱文龙对本教育令不服的,可以自本令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令的执行。

如义务履行人朱文龙违反本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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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步骤:微信关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云司法→婚姻家庭网上学校→学习中心→子女抚养

答题步骤:微信关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云司法→婚姻家庭网上学校→我要答题→涉家事纠纷子女抚养相关答题

 

 

课程一: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课程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课程三: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特点

 

课程四:提高未成年人的社交能力

 

课程五:家庭结构改变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课程六:离婚父母常见的误区

特此公告

2022113

 

 

联系人:赵晓岑    联系电话:0575-89192368

联系人:许佳玲    联系电话:0575-89192276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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