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602民初11595号原告张萍诉被告绍兴启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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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绍兴启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 原告张萍与被告绍兴启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1)浙0602民初1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张萍与被告绍兴启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于2022年2月24日解除;二、被告绍兴启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萍会员费1800元;三、驳回原告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绍兴启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5日
联系人: 赵钦 联系电话:89192595、19805855372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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