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602民初2781号原告韩兰诉被告绍兴吉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王瑛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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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绍兴吉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王瑛3306021973****1029: 本院受理原告 韩兰 诉被告 绍兴吉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王瑛教育培训合同 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 你们 公告送达本院 (2022)浙0602民初27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原告起诉要求: 一、判令解除与被告一双方签订的《吉伦多课程购买协议》;二、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课时费6146.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十五日 内。本院定于 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 在 本院第四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 赵钦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15日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75-89192595、1980585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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