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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1545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梁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10 08:55:12 信息来源:区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梁斌(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6****7056):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黄梁斌应支付给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59987.33元、保险费10366.57元,合计17035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7元,由被告黄梁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0日

 

 

 

 

联系人:戴天颖、寿雯婷  联系电话0575-89192392、89192367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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