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602民初1565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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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州鑫满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应新良诉被告苏州鑫满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宋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宋小花支付给原告应新良货款3876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应新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7元,财产保全费2458元,合计人民币6015元,由被告宋小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孙锡芳、陈锦 联系电话:0575-89192601、89192526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桥路8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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