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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0782号刘祥诉浙江定利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楚雄市维维尔晴日用百货店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2-05-30 09:04:27 信息来源:区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定利传媒有限公司、楚雄市维维尔晴日用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刘祥与被告浙江定利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楚雄市维维尔晴日用百货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0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定利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祥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 赵晓岑、赵益菲 联系电话:89192368、89192677

联系地址:绍兴市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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