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送达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络送达公告

(2021)浙0602民初11261号原告赵永珍与被告何福麟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31 08:45:59 信息来源:区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福麟(3306211981****4230):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珍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于2022年2月18日解除;二、被告何福麟应返还给原告赵永珍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00元,由被告何福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张蓓               联系电话: 0575-89192500

联系地址:绍兴市袍江鸿滨路 袍江法庭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